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

勞基法到底該怎麼改?

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在獲得不少資方聲援的同時也引起了在野黨和許多勞方團體學者的痛聲譴責

其中幾項較為重大的變革,如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46小時放寬至54小時,輪班工作的休息間隔從11小時隔縮減至8小時,廢除七休一的硬性規定,加班時數核實計算……等,相較舊版勞基法確實更靠攏資方、更壓榨勞方,這是無庸置疑的客觀事實。

雖然台灣從來沒有真正偏左派的政黨早已不是新聞,但我對於民進黨上任後立刻背棄勞方而投向資方的作法仍感到訝異。說句難聽的,民進黨大概是嫌支持度太高,這次嚴重違背民意的決策勢必對2018年底的選舉有所影響。


 不過話說回來,其實我並不那麼反對修改勞基法,只要修改方向正確,朝令夕改也不是什麼問題。或者這麼說好了,難道舊版勞基法沒有地方需要改嗎?當然了,進一步值得討論的是,勞基法到底該怎麼改?

像每月加班時數上限這點,某程度對需要大量加班換取薪資的人帶來很大的限制和不便。七休一的硬性規定就更不用說了,如此缺乏彈性的規定造成了勞方、資方、社會皆三輸的局面,可謂標準的錯誤政策。許多產業存在明顯的淡旺季現象,通常會用旺季時的加班時數換成淡季時的假期,非要嚴格執行七休一實在毫無意義,

平心而論舊版勞基法部分爭議的背後著實有其道理,顯然該法規無法應付所有人的需求和狀況。那如果要修改勞基法的話究竟該從何改起?真的有辦法找到一符合所有人期待法規嗎?

坦白講不管是二例還是一例一休甚至幾例幾休都一樣在我看來勞基法對這部分的規範與討論全部都是假議題,全部都沒有解決一切問題的根源:「低薪」。


國民年薪平均數
國民年薪中位數
2016
58.5
48.7
2015
58.2
49.0

此次勞基法修正案最可笑的一點在於,許多項目的補償方案,如加班換取補休或加班費,竟調整為交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並特別強調需獲取勞方的同意後才能實行。

可是勞資雙方在極不對等地位下能做出什麼協商結果,根本不用想也知道嘛。

試問國民年薪平均數不到60萬的台灣勞方,有幾位膽敢「不同意」資方的提議?又敢問政府真的分不清「同意」和「被同意」的似同實異嗎?

所以我認為低薪是一切問題的根源,現今台灣的物價和薪資結構,勞方幾乎不具有選擇的機會,只能不斷地被壓榨以獲取勉強餬口的薪資只要一日不改善低薪現象,只要勞方沒有足夠的籌碼和資方處在對等地位,勞基法就算規定再多例假日、休息日之類的福利政策,勞方都有可能「被同意」放棄那些福利,或是資方即使不遵守規定而勞方仍無可奈何

與其去訂定缺乏彈性又無法適用於全體勞方的福利政策,不如想辦法提高勞方手上的談判籌碼,那即是薪資。勞方一旦擁有足夠的談判籌碼,自然會去爭取符合自己需求的福利政策。

需要享受生活的人可以選擇薪資沒那麼高但注重福利的資方;需要改善經濟狀況的人可以選擇福利沒那麼好但薪資優渥的資方。所謂買賣不成仁義在,理想的勞資關係應是各取所需互補,絕不是只有形成對立這個選項。

倒也不是說政府只要負責提高薪資,其餘勞基法內容完全不重要。而是在修改和制定勞基法時,考量點應該偏重於勞力行為下的基本人身安全需求例如連續工作超過多少時數將導致集中力急速下降容易發生危害,以此根據明訂單次加班時數上限;或如勞力工作後須經過多少小時才能有效回復精神和體力,避免工作過程因過度疲憊引發意外,以此根據明訂輪班工作的休息間隔至少要有多少時間。

至於因人而異的福利政策,我想還是盡量提供勞方足夠的籌碼交由各人和資本市場自行決定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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