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7日 星期六

法律是制度,道德是原則。

作家林奕含自縊事件延燒了近一個月,失去如此人才確實是台灣社會的遺憾。而這段時間社會上一如既往瀰漫著「獵巫」風氣,也一點都不意外地將所有相關人士徹底肉搜。

過去一直覺得台灣每逢重大議題必獵巫公審的風氣已是一嚴重病態文化,在這次事件中,看到許多人竟分不清楚「法律」和「道德」兩不同層面的差異及嚴重性,簡直又是另一大病態思維。

雖然我不知道先打預防針能有多少效果,但我還是要先強調,我絕非意圖誣陷、抹黑某一方,或幫另一方辯解、緩頰。我想討論和釐清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在此次事件中,陳星該面對的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到底有哪些。

法律是制度,道德是原則。法律建立於人性本惡,以限制人民做違法之事,藉此保障守法人民的權利。道德建立於人性本善,期許人民自發性地控制、改善自己的行為。

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兩者間不存在必然相對關係,法律從來不是道德的最底限。最著名的例子莫過於希特勒政權的納粹德國,當時納粹德國的法律不但允許日耳曼人劫掠猶太人的身家財產,到後期甚至可以將猶太人關進集中營進行屠殺。完全合法,卻顯然不是多數人能接受的道德行為。


不犯法不等於合理,不犯法就僅是合法,不等於必為正確。而合法就只是沒違反法律規定,和對錯、是非、合理與否無絕對關係。

但這兩者間仍然存在有一個最重要的區別:法律具強制性,道德沒有。因為法律的判決結果會以國家社會的力量強制執行,為了確保法律不會變成栽贓、報復的手段,所以在使用上務必客觀嚴謹,同時需要「無罪推定」來實質保障基本人權。

我們不該在沒有充分證據之下輕易把任何人定罪,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只有間接證據,缺乏直接證據而被宣判無罪的例子都不算少,何況現在是連間接證據都缺乏的情況。

謝震武律師點出了此次事件的最大關鍵點:「我在乎的是一開始發生的時候,是你情我願還是不甘不願。」

以陳星和林奕含的案例來說,雙方對法律責任的攻防點在於性侵的認定。若是合意性交,就沒有所謂的性侵;反之若是性侵,自然也不構成通姦。通姦在法律的定罪前提是合意性交,和性侵完全互斥,一番兩瞪眼,不存在通姦和性侵同時成立的模糊解讀空間。

容我再強調一次:因為法律是具強制性的制度,所以在使用上務必客觀嚴謹。

至少在2017527日這個時間點,仍未出現任何直接、間接證據可以指控或證明陳星曾性侵過林奕含。在我撰寫此文的一秒、一天或任何時間後,確實都有可能出現決定性證據,那是另一回事。然而在此時此刻,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使陳星的道德操守如何令人不齒、受人唾棄,面對法律這嚴謹制度時,我們就是不能直接將他定罪。

當然了,我認為目前陳星在法律面很可能無罪,甚至連起訴都很困難那不代表我支持他,也不代表他沒有其他責任,更不代表他全然無辜。以陳林二人在年齡、社會歷練之差距,再考慮到雙方的師生關係,縱然性侵之說仍屬單方面臆測,可是其已坦承婚外情、師生戀的既定事實,他該為道德責任付出的代價一點都跑不掉。

我並不是說只要合法,就可以無視道德,法律可以不道德道德也可以不合法。大家期許的應該是一個人人皆以高道德標準自我要求的社會,當一個社會把法律作為判斷是非的唯一準則,這個社會走向衰亡是必然的。

但是,一旦出現僅因為觀感和輿論,無視證據的存在性和有效性就主觀定罪的案例,或許當下是大快人心,不過這同時代表著無罪推定的崩壞,法律也將不再是可以保障人民權利的客觀制度,終淪為民粹鬥爭的工具。

這樣的結果,真的是大家想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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